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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申請借用本處各場地或設施者,其收費相關規定如下:
二、申請者應於借用日7日前,填寫場地設施借用申退申請表,親送、寄送以電子公文交換方式(含申請表)送達本處,惟借用日前如確認本處場地或設施閒置時,經簽准同意後,得受理出借。
三、使用本處出借之場地或設施,應遵守下列規定:
四、場地設施費用匯款帳戶
銀行名稱:台灣銀行
分行別 :嘉義分行
銀行代碼:0040141
戶 名:觀光發展基金-阿里山風管處410專戶
帳 號:014036070694
如有相關疑問,請電洽承辦人 05-2593900 轉 610 邱小姐。
聯繫時間:上午9時至12時、下午2時至5時。
傳真:05-2594406、信箱:linsiou-ali@tad.gov.tw
文件下載:
轄管場地及設施出借作業要點.pdf
線上服務-轄管場地及設施租借
一、申請借用本處各場地或設施者,其收費相關規定如下:
- (一)申請借用本處各場地或設施者,應繳納1.清潔保證金2.場地使用費3.水電使用費,並遵守各項使用限制。
- (二)本處出借之各場地及設施使用限制、清潔保證金及水電使用費額度如「轄管場地及設施出借作業要點」檢附之附表一-1、附表一-2及附表一-3。
- (三)場地設施若借用目的為公益性質或公部門申請公務使用,得經本處酌予減收或免收取租借費。
二、申請者應於借用日7日前,填寫場地設施借用申退申請表,親送、寄送以電子公文交換方式(含申請表)送達本處,惟借用日前如確認本處場地或設施閒置時,經簽准同意後,得受理出借。
三、使用本處出借之場地或設施,應遵守下列規定:
- (一)申請人應負責維持借用期間遊客安全、環境清潔及交通秩序。
- (二)借用期間如需使用擴音設備或對講機時,應注意音量大小適宜,不得造成噪音,影響本處經營措施。
- (三)借用期間活動如涉及消防、建管、交通、衛生或集會遊行等事宜時,借用人應逕洽各該管主管機關辦理。
- (四)申請人應投保一定額度之公共意外責任險,活動期間發生生命、身體傷害以及財物損失等情事時,申請人應負責妥善處理並負完全之賠償責任。
- (五)申請人借用期間如有違反法令規定行為者,其罰款由申請人自行負責。
四、場地設施費用匯款帳戶
銀行名稱:台灣銀行
分行別 :嘉義分行
銀行代碼:0040141
戶 名:觀光發展基金-阿里山風管處410專戶
帳 號:014036070694
如有相關疑問,請電洽承辦人 05-2593900 轉 610 邱小姐。
聯繫時間:上午9時至12時、下午2時至5時。
傳真:05-2594406、信箱:linsiou-ali@tad.gov.tw
文件下載:
轄管場地及設施出借作業要點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