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線上服務-街頭藝人場地申請


申請方式:
  • 凡持有合格街頭藝人證照之個人或團體,於證照有效期限內,依本要點規定辦理展演申請,如為(屬)藝文團體者須註明所屬團名,並推派一人負責申請(申請表如附件)。
  • 請線上申請或下載表單,或至本處各遊客中心(觸口、文峰)櫃檯索取紙本申請表。
  • 紙本申請表填妥後,請傳真、郵寄或親送至本處觸口遊客中心,傳真或郵寄者請來電確認。

申請場地:
  • 觸口遊客中心前廣場、奮起湖表演廣場、其他(須由本處核定)。
  • 如欲申請本處出租委外據點,請逕洽承租單位申請(詳見附件-出租委外據點),惟展演時仍須遵守本要點第六條規定,並依嘉義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作業要點、嘉義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申請街頭藝人證進行展演。

申請限制:
  • 每一團體(或個人)申請展演應於預展演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,每次申請展演日期限為預展演當月期間。
  • 每一團體(或個人)每月至多申請一次,展演日期、時間及地點由本處核定,每月至多核定四場。
  • 展演場地本處有優先使用權,如有活動需要,本處得視情況取消或調整展演時間及地點。

注意事項:

團隊請填代表人姓名

個人免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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